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等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是以民间借贷起诉的,一审判决让王*返还王**20万元,但没有说什么款,因此一审判决不能成立;2、王**在诉状中就说明了其要租赁王*的公司和厂房场地,王**也是认可的,因此王*和王**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认定;3、王**因为租赁王*的公司和厂房场地,其为了生产和经营,其主动进行改造,这是王**的行为,与王*无关;4、王*与王**没有借贷关系,更没有约定利息,一审判决书判决王*支付王**利息...(本文书还有1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