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蓝海*************(以下简称蓝海亿居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海南天雄***********(以下简称天雄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海亿居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雄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海亿居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佣金及奖励340115.8元(其中奖励为11000元),以及违约金102034.74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40115.8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告蓝海亿居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天雄房地产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