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6日起算、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9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12.4%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林**、林**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26日,林**与其母亲前往林**家中,以资金周*不便为由向林**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林**当场向林**交付现金3万元,为此林**向...(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