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川惠*********(以下简称川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家佳********(以下简称家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到庭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黄**,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予支持由上诉人承担支付被上诉人赠送物业服务费199097.7元。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是本案的被告适格主体,被上诉人也不是本案的原告适格主体。被上诉人以物业服务合同诉至法院,依合同相对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小区业主与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依被上诉人提交的物业管理费获赠凭证,表明系上诉人出具给业主的赠送凭证,是上诉...(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