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人***(以下简称海城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3行赔初字****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6月29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海城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鞍岫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该生效判决确认海城市人***作出的海**(2011)20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李**承包的土地位于海**(2011)20号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李**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海城市政府作出的海**(2011)20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没有提供海城市政府作出的海**(2011)20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对李**合法权...(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