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潮*********(以下简称潮尚公司)与被告安陆市浩********(以下简称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潮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1072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安陆市浩********因“安陆市普爱医院护国院区”项目需要与原告武汉市潮*********签订了两份合同及一份协议,分别为:2020年2月2日签订的《购买及安装合同》、2020年2月2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020年3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下称“合同”)。以上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购装所需的货物名称及规格等,并对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和期限、交货时间地点及风险承担、验收标准方式及地点、付款方式及条件、变更及增补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认真履行完合同义务,并在2020年3月15日完成计量结算,总金额为29107230元。后于2020年4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但被告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合同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须依约支付欠款8107230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原告潮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及安装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6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