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男,195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男,198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系文**之子。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领*******(以下简称:领欣公司)、文**、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领欣公司、文**、文**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认定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错误,本案不应按合伙合同纠纷审理;2.原判认定王**与领欣公司不成立合伙...(本文书还有2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