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9326元(利息分段累计计算:第一阶段,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从2020年3月31日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该阶段利息为2933元;第二阶段,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从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该阶段利息为10653元;第三阶段,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从2020年7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该阶段利息为2300元;第四阶段,以15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每月1.28%的利率,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该阶段利息暂计13440元,之后另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上述四个阶段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合计29326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事实认定。
原、被告曾合伙运营工程项目,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对合伙人...(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