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立即偿还陈**借款11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暂计至2020年8月26日利息为21420元);2.判令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因资金周*需要,陆续向陈**借款现金90000元,约定月利率2.5%,期间郑**有偿还借款30000元,截至2015年11月16日尚欠借款现金60000元;2015年6月23日,陈**从南安农商行账户贷款49000元借给郑**,约定由郑**偿还银行贷款利息;郑**借用陈**及陈**配偶黄国林的多张信用卡,由郑**偿还借用信用卡的款项及分期还款手续费等。以上事实,有郑**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给陈**收执的《借条》为证。之后,郑**及其哥哥黄**强偿还部分信用卡款项,但民生银行信用卡2017年最后一期6700元和农业银行信用卡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5期17500元,合计24200元的信用卡款项未偿还,为维护信用记录,陈**只好每期按时代为偿还。截至2018年11月26日,陈**经核对,郑**尚欠陈**的借款:1.民生银行信用卡2017年最后一期6700元,农业银行信用卡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共5期共计17500元;2.现金借款51000元;3.南安农商行借款49000元及利息5400元;以上合计130600元,扣除郑**哥哥黄**强代为偿还的13000元,尚欠借款117600元。陈*...(本文书还有6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