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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爱县自****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豫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自****(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博爱县财**(以下简称财政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支持上诉人王*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博爱县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当事各方地位平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判决认为当事各方并非平等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认识明显错误,且公然对抗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指令审理裁定。(一)一审判决将柳**和焦作瀚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混为一谈,是错误的。瀚宇公司和柳**是两个不同的土地竞买者和意向竞买者。柳**只是已交土地预付款,但并未参与土地竞买,更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瀚宇公司并未交纳土地预付款,但参与土地竞买,并签署成交确认书。两个民事主体各自实施的交款或竞买行为,没有关联。根本不存在柳**为瀚宇公司交纳土地预付款的问题,柳**本人也否认其本人为瀚宇公司交纳土地预付款。柳**交款时瀚宇公司尚未占用涉案土地。柳**和瀚宇公司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二)一审判决认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4日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确定为民事案由,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确定为上一级案由(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86个案由)。该规定足以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属于民事行为,足以说明交易双方地位平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该规定足以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地位是平等的。3、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本文书还有83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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