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佳星*************与被告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佳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佳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因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款及搬迁费1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755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腾空并返还店铺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2997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腾退商铺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1518666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腾退商铺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1518666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为356400元);6.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2日,案外人海南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海南省海*市海甸岛四东路**号伟达雅郡**号楼地下负**层**号.21平方米商铺出租给被告。2016年8月12日,被告与案外人潘**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被告承租的上述2478.21平...(本文书还有6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