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陕*****与被告b**(以下简称“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陕*****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周**,被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北京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b**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908466.2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与被告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2年8月30日,d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与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支行向其提供中长期项目贷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8月30日起至2007年8月29日止,年利率6%。同日,为保证b**切实履行债务,e投资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