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北京红蓝****(以下简称红蓝服装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红蓝服装集团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9800元、周*日加班费31680元、延时加班费6177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赵**与红蓝服装集团在2006年7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手册规定,职工在工厂工作6年以上的,每年享受带薪年假10天;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每周*息1天,实际上每月只休息2天;根据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红蓝服装集团劳动制度规定每天工作10.5小时,实际超过2.5小时。针对上述情况,特申请补偿。
被告红蓝服装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赵**...(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