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9日,宁波城隍公司方代表人王**(作为甲方)与陈**(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租赁no.hzjc-z*******)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号部分房屋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为400平方米(**层约200平方米**层**号平方米);乙方承诺该房屋仅作为匹克品牌连锁店用途;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6年9月1日起正式计算房租,甲方应于2016年5月23日前交付该房屋;2016年6月1日起至2...(本文书还有10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