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佐鑫租赁站)与被告辽宁同鑫******(以下简称同鑫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佐鑫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同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佐鑫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赁物材料款42,8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338元(2020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517天,42,880元×3.85%÷365天×517天天=2,338元,请求计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上1-2项合计45,21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案外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楚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周*材料租赁合同》,案外人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将其与被告所签《建筑周*材料租赁...(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