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宋*、河南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有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河南某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宋*与河南某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地产调控的限购政策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宋*陈述其购房时间为2017年,此时正处于该政策有效期内,所以应当按照当时的政策对购房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宋*是在明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与河南某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1.宋*主张购房款系通过其朋友魏*以及某拍卖公司支付,但魏*及拍卖行的负责人未能到庭说明情况,不能证明系代宋*支付的购房款。2.宋*购房目的系用于投资而非居住,且宋*名下已经有用于居住的房屋。3.宋*系因自身过错导致案涉房屋无法办理网签过户手续,其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4.仅凭宋*提交的2023年7月30日缴纳物业费的凭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实际占有、管理案涉房屋。三、某有限公*对案涉房屋的...(本文书还有5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