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3348.50元及违约金(以203348.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2.4%)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16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向原告购买阀门铸件。经结算,截止2024年10月15日,被告尚*原告20...(本文书还有1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