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刘**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刘**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902.61元、利息14396.24元、违约金及手续费3315.74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7614.59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承担。
刘**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刘**向某某分行申请办卡,经某某分行核准后发卡,卡号为5316********。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进行了约定。刘**透支消费后于2021年5月30日开...(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