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56元及利息损失(以10356元为本金,从200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你那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将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鞋类批发、零售,被告从事鞋类零售。被告在原告处进货,2009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鞋款10356元”。被告迟迟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