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5日,原告园田经销部与被告润鸿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润鸿公司将福宁嘉和城绿化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园田经销部完成,绿化工程包括平整土地、换土施肥、除草、安装喷滴灌管网每平方米25元,工程以实际量计算,乔木8-10公分每棵900元,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开工前被告支付50000元,进场后现场清理完毕进管材时再支付150000元,植树时支付100000元。树木种植完毕后,被告应及时对施工面积及数量进行验收,并确定绿化面积及工程总造价。施工时被告将福宁嘉和城b41-**栋别墅(位于别墅南部第一排,由东向西第**栋西户)抵押于原告,如在2019年1月15日前被告未将300000元材料款支付给原告,此房的所有权归原告经**的丈夫马**所有,2019年1月1日之后所产生的一切工程及款项另计。双方还约定绿化质保期为一年,竣工合格后开始计算提起,如树木及草坪不能成活,原告应及时补种,如不能及时补种,被告有权拒绝验收及扣除相应费用。开工前双方应对工程总造价进行约定,定价后对施工如何付款作最终确定,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还就违约金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未就种植的灌木及乔木单价及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就全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具体施工标准进行后续的约...(本文书还有4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