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
婚生四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24日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刘*2、××××年××月××日生育男孩刘*3、××××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刘*4、刘*5。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不同意离婚。...(本文书还有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