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同*********(以下简称汀溪镇政府)、厦门市同******(以下简称同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8月14日,林**向汀溪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
1.2017年底、2028年初,*室业主陈*芬等人投诉*号、*号后面停车场被改造成2个中型变压器停放场所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姓名、投诉过程、贵机关的处理结果等)。
2.贵机关允许停放变压器的相关事实、法律依据。
3.贵机关计划拆除变压器、恢复停车场原状的准确年月日。
4.按照同安区住建局的说法,督促物业公司到住建局备案是贵机关的职责,请公开贵机关督促汀溪尚品物业公司到住建局进行物业合同备案的次数、日期、处罚措施、备案的最后年月日5.自2018年3月19日贵机关解聘物业公司以来,已经过去6年多了,保安岗亭长期无人值班,道闸无人管理,物业费却依旧照收甚至涨价0.3元,有收费无服务,既然如此,贵机关落实保安室保安值班的具体年月日6.2024年7月11日下午,*号电梯发生故障,人被关在电梯里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乐某煌却不在岗,请公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去向、贵机关的处罚措施。
7.自2019年12月至今,厦某有限公司就...(本文书还有5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