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冯*,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始,被告以做手表生意需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及其他案外人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出界款项转至被告或其指定银行账户。原告出借的本金110万元,被告已还30万元,剩余本金80万元未还,2022年11月23日,经原、被告和案外人对账确认,至该对账日,连*案外人转让给原告的对被告享有之借款债权,被告共欠原告借款800000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月2日前清偿全部800000元借款给原告,如未按期足额清偿,则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本文书还有4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