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6年4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务工人员,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5年11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经商人员,现住湖北省咸丰县。
上诉人邓**、咸丰宝诚********(以下简称宝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李**、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宝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尼玛康珠,被上诉人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李**及其作为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远程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宝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杜**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李**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无权代替王**参与诉讼活动,其代理意见不应被采纳或作为裁判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建材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为杜**与李**、王*...(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