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唐**、雷**因与被上诉人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吕**和上诉人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及被上诉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雷**将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号楼**单元**号房**唐**名下,并返还363,500元车款,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雷**、董**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雷**名下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没有同意唐**调取董**名下的银行流水,剥夺唐**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故意拖延调取证据的时间,是导致唐**不能调取证据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未同意唐**亲子鉴定,在董**没有亲子关系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董**与“温馨”存在父子关系;...(本文书还有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