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指控原审被告人双*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内0782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原审被告人双*均服判,不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双*驾驶×××1号科雷傲牌小型越野客车,刘*、王*2在车内乘坐,该车在x302牙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8公里394米左向弯道处,车辆发生侧滑撞至水泥桥西侧桥头后失控,行驶至北侧路基下,造成王*2死亡,双*、刘*受...(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