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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许*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冀06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原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一诺公司)与被告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有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许*偿还原告垫付款16606.65元,并支付垫付款项的利息(自原告每笔垫款之日起计至被告全部付清垫款时止,以每笔垫款额为基数,按lpr四倍计付);判令被告许*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以上共计21606.65元;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许*在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抵押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冀f8××**,车架号×××0330)在垫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22年12月30日,被告许*与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共同签订了《贷款抵押担保综合服务合同》,被告许*与河北蠡...(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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