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98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何*。
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胡*、胡**、中国某某***************(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叶**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平安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胡**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1、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本文书还有2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