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某乙公司(发包人)与某丙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7月25日,工期总天数6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受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维修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预留5%作为保修金,结算完成后,根据审计报告,累计付至最终结算总金额的95%,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满2年后,在一周*无息返还预留质保金的40%,满5年后,在一个月内返还剩余60%(需扣...(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