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丁**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立即拆除妨害肖**通行的砖块、石*及水**(长5米,宽0.4米),保持2.5米宽的水泥道路畅通;2.诉讼费由丁**负担。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丁**家在肖**家的上方。2015年,肖**独自出资修建宽2.5米的水泥路通往村中公共道路,丁**家一直以来也使用该道路。2024年2月,丁**无故在道路上砌起水**、砖块及杂物,严重地影响了肖**的生产生活,致使肖**打场地运材料的车辆无法通过。肖**无奈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和司法所调解,但丁**仍不听劝阻,拒不拆除。丁**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用道路以致侵犯了肖**的通行权,实属不当...(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