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反诉被告)与被告喀喇沁旗********(以下简称鑫宝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王**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仪虹、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20万元,利息169.29万元,合计389.29万元并自2024年2月6日起按月息1.35%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日,被告喀喇沁旗********与原告于签订了《分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其经*的野猪沟矿区环境治理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治理,工程造价为12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最终核定造价为80万元在此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又将被告公司前期拖欠的13.5万元工人工资垫付代开2019年4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矿山、选厂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其经*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柳*沟矿区(萤石矿)的露天采矿以及治理工程野猪沟选厂整体承包给原告经*,并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100万元原告缴纳保证金后,投入了固定资产的维修费35万元、易损投入费15万元;以及两台勾机、两台装载机、1两台大型翻斗车等车辆机械费32.5万元,被告公司又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