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青铜峡市**********与被告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曹**,被告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铜峡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11年度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借款80万元,逾期利息723338.33元(自2012年12月30日-2022年1月25日,共3313天,年息9.825%,以后逾期利息计至借款还清止),合计1523338.33元:2.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0号)、《自治区财政厅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办法》(宁*企发[2009]1160号)...(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