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赵**与被告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6月9日、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告赵**、被告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匡**赔偿损失95,618.51元;2.要求被告匡**将19.7879立方米杨*。
水板归还原告。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合伙购买了杨*烘干板和水板,用于木材加工。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月末,原告租赁被告的场地用于木材加工,双方口头约定场地一月一租,按月交租金。此后,原告将叉车、机器及杨*烘干板和水板运至被告的场地。2020年1月末因新冠疫情爆发,按照政府的要求,停止木材加工,原告告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因政府疫情防控,原告无法将设备及木材拉回。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要拉回设备及木材,被告拒不配合。
被告...(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