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郁*及一审第三人a**(以下简称a**)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书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点及计算标准存在瑕疵。1.郁*与刘*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后,未依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率,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lpr本数。2.刘*与郁*确实曾达成一起投资公司...(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