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66367.46元;2.判令刘**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741050元;3.判令刘**支付后续利息(以2966367.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息24%计算为253953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533165元);4.判令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殷...(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