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陕西阿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阿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2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73个蔬菜框(现金价值为1460元);3、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60元。本院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被告陆**原告采购土豆、青菜等蔬菜,货款总计35617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1217元。且被告至今占有原告73个蔬菜框仍未归还。至此,...(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