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杨**、翌晨(天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晨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翌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杨**、刘**、翌晨公司共同赔偿吴**车辆损失费500元、施救费150元、医疗费25172.12元、误工费35044.8元(166.88元/天×210天)、护理费15019.2元(166.88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100元/天×3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922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7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就医交通费400元,合计195888.12...(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