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酉阳土家****************(以下简称新某商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某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1.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改判支持付*的诉讼请求第三项(由新某商业公司支付付*经济补偿金54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新某商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0年11月1日付*到新某商业公司处从事商场销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断断续续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28日付*与新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为“底薪+绩效工资+其他”,付*工资为4500元/月(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但逐月拖欠至次月20几号发放上个月工资。2022年4月14日,付*被调岗至“酉阳县博洋家纺店”,双方未经协商一致,新某商业公司将付*的工资由原来的4500元/月降为2000元/月进行计发,且新某商业公司至今克扣付*2022年4、5、6、7、8五个月工资8871.2元。另,付*2010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期间,新某商业公司未给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据此,付*于2022年7月26日向新某商业公司邮寄递交了商请书,要求新某商业公司收到商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就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和妥善处理,但新某商业公司至今未能补足付*工资和补缴社会...(本文书还有6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