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徽a新*******(简称a公司)、安徽b绿*******(简称b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c建*******(简称c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d门*******(简称d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b公司申请再审称,2024年8月9日,a公司、b公司从庐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了d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1的询问笔录,该份笔录系新证据。该新证据显示讼争门窗安装工程再分包的违法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一、本案一直是在c公司和d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做出的判决,导致判决中各种法律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混乱,甚至一些法律行为不符合常理。c公司与d公司之间系内部挂靠关系,c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后,会在与d公司结算工程...(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