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宁0104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对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与被害人张某系亲属关系,2023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携带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至银川市××区被害人张某的家中,因家庭琐事,王**持刀将张某左侧胸口刺伤,致其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血气胸、左肺萎陷伴挫伤、左侧第4前肋骨骨折,头皮挫伤。王**刺伤张某后,张某表示可以给王**钱,让其去外地,王**表示同意后,王**利用被害人张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通过让张某刷信用卡和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劫取张某10700元。王**收款后应...(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