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韩**、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韩**,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824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81天×100元/天)、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天)、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12367.08元(81天×152.68元/天)、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1447.60元(120天×178.73元/天)、残疾赔偿金69442.50元(46295元/年×15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鉴定检查费327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8日16时10分许,原告宋**驾驶淮海牌三轮电动车沿清河路桥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本文书还有2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