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景*、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公开开进行了庭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景*、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72000元(从2018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该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景*、俞**未到庭亦未提交...(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