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王**及一审第三人某工贸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金**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股份公司、王**承担。事实和理由:金**与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相应厂房及车间。厂房及车间被司法拍卖后,某股份公司、王**取得所有权。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金**应继续租赁。《协议书》签订主体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且无公司盖章,是金**受胁迫所签,一审判决却据此裁判认定事实错误。
某股份公司、王**辩称,不同意金**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协议书》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提议签订,但起初金**不同意。后来金...(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