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8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因借款发生争议,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被告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被告答辩称,此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其丈夫就本案中50000元涉嫌构成诈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8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