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国资中心)诉被告何**、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国资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何**、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国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208333元,并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198元);2.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日,汝城县某某部与谭**签订了《某某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县某某部将民兵训练楼(又称“军训大楼”、“军政大酒店”)及其院内场地出租给承租方谭**使用。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1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前六年的租金为每年49万元。合同签订后,租赁物实际由谭**、谭**共同经营管理。谭**、谭**支付了...(本文书还有4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