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邢台人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陈**、陈**、陈**、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3)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台人保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3)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