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向被告唐**、张**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唐**、张**仍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唐**、张**归还原告张**借款26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8日,被告唐**、张**向原告张**借款268000元并签署...(本文书还有1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