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遵义市城**********(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对约定日期起9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且买受人不退房情形下,所约定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违约金”中的“×”,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是“删除违约金”,即此处的“×”是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在前述情形下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特殊约定,该特殊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2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