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陈*与被告安徽金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金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89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7日,原告与安徽金荣******签订合同,购买其位于灵璧县××路××***小区××栋××号房屋,总房款为人民币630000元,并已全部付清房款合同约定,于2023年1月1日交房,并于交房后90日内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及时提交材料,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时间为2023年9月5日,已构成违约特向贵院...(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