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徐**、某种子开***(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某种子开***。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徐**、某种子开***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典型的公司治理僵局,完全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解散公司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裁判理由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解散某种子开***。一、陈*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本案符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构成要件。(一)公司解散纠纷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僵局,不仅仅包括公司因市场原因和财务困境导致的亏损、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终字第29号民...(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